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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MARK认证介绍

E 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 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德国    E2—法国      E3—意大利      E4—荷兰        E5—瑞典
E6—比利时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         E10—南斯拉夫
E11—英国     E12—奥地利 E13—卢森堡  E14—瑞士           E16—挪威
E17—芬兰     E18—丹麦    E19—罗马尼亚  E20—波兰          E21—葡萄牙
E22—俄罗斯   E23—希腊  E25—克罗地亚  E26—斯洛文尼亚 E27—斯洛伐克
E28—白俄罗斯 E29—爱沙尼亚  E31—波黑       E37—土耳其  

e  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同E标志认证一样﹐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码

e1—德国   e2—法国     e3—意大利  e4—荷兰    e5—瑞典
e6—比利时 e9—西班牙   e11—英国  e12—奥地利  e13—卢森堡
e17—芬兰  e18—丹麦    e21—葡萄牙  e23—希腊   E24—爱尔兰

E MARK

E-MARK 认证

  2002年10月起,根据欧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必须通过e-Mark相关测试认证,标贴e标志,欧盟各国海关才会予以放行,准许进入当地市场,所以,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之e-Mark认证,势在必行。
e-mark 标志
e-Mark 标志分为两中形式,一种是长方形外框,一种是圆形外框,分别代表不同的含义;

长方形外框 指 在车辆停止和行使状态下,均可以正常使用而非必须使用的产品, 例如:
车载充电器 车载灯具/电筒 车载气泵 车载按摩/加热坐垫
车载风扇 车载电水壶 车载冰箱 车载咖啡壶
车载电视/音响 车载电动千斤顶 车载吸尘器 车载电动工具 等等

圆形外框 指 在车辆停止和行使状态下,必须使用的产品,例如:
挡风玻璃 安全带 前大灯 等等
而外框内的数字1,2,… 13…, 代表颁发该e-Mark证书的各个不同欧盟成员国家之代号。例如,1代表 德国 , 4代表荷兰, 13代表卢森堡, 23 代表爱尔兰 等等,即由该代号所示国家的交通部签发的e-Mark 证书。






什么是“e 标志(e mark)认证”?

与“E标志认证”并行的汽车零部件认证还有“e标志认证”,其不同之处在于:“e标志认证”是欧盟要求的、是证明产品符合位于布鲁塞尔的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颁布的指令(法规)的证据。所有欧盟成员国必须认可经批准(Approval)的、有e标志的产品。e标志基本上是由各个国家的交通部批准,检测由资质检测机构负责。
e标志如图所示,只不过E字母为小写,外框为方框,中间的数字仍表示签署认可协议的国家及代号,且与E标志中代号一样,具体为以下:


e1
e2
e3


注:E-Mark 型式批准依据协议E/ECE/324,e-Mark型式批准依据指令95/54/EEC,两种型式批准在定义和技术要求方面基本相同,不同的是相互认可的国家范围不同,标志及标志的使用管理不同。前者相互认可的国家更多。以下介绍是针对我检测中心授权开展的E—Mark检测所涉及的内容。

定义
1. 电磁兼容性
是指车辆、车用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在电磁环境下能否满意的工作而且对该环境内的其他部件也不产生不可忍受的电磁干扰的能力。
2. 电磁干扰
是指一种电磁现象,它可以导致车辆、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的性能降低。电磁干扰可以是电磁噪声,无用信号和介质传播的变化等。
3. 电磁抗扰度
是指车辆、车用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在特定的电磁干扰下保持其性能、继续工作的能力。
4. 电磁环境是指在给定的场所下存在的总的电磁现象。
5. 参考限值
是指型式批准或判定产品是否符合要求时所使用的指定的电平值。
6. 基准天线
频率从20至80MHz基准天线是缩短的、半波谐振频率在80MHz的平衡偶极子天线;频率高于80MH z时,是指调谐到测量频率的半波长平衡振子天线。
7. 宽带辐射
是指是指起辐射频带带宽超过了特定的测量仪器或接收机的带宽。
8. 窄带辐射
是指是指起辐射频带带宽低于特定的测量仪器或接收机的带宽。
9. 电气/电子系统
是指一个或一组电气电子部件包括其电气连接装置,形成了车辆的一个部分,并且预定与车辆整体进行型式批准。
10. 电气/电子组件(ESA)
是指一个或一组电气/电子部件包括其电气连接装置,它购成车辆的一个部分,执行一个或多个特定的功能。一个ESA可以按照制造商的要求按部件或独立的技术单元(STU)进行批准。(见协议E/ECE/324  第二条:定义)
11 . 汽车类型
就电磁兼容性而言,是指在设计上不能有以下方面本质的差别:
a) 发动机单元的总尺寸和形状;
b) 电气/电子部件的布置及其总线布置;
c) 构成汽车本体或外壳(如果适用的话)的材料,如钢材,铝材或纤维玻璃壳体等;对于汽车面板不同的外观设计,只要本体材料没有发生变化,不影响型式批准,但是这样的改变要通告。
11.  ESA类型
就电磁兼容性而言,是指在设计上不能有以下方面本质的差别:
a) ESA所执行的功能;
b) 电气/电子元件的布局(如果适用的话)。
12.  ESA型式批准
按照协议E/ECE/324 第三条二款,ESA型式批准申请可由汽车制造商提出,也可由ESA制造商提出。
申请者应按协议E/ECE/324 附录IIB的规定提供充分的信息和文件。
制造商在提交申请时可以提交一份检测报告,型式批准机构可以据此编制批准证书。
13.  型式批准
型式批准程序
车辆的型式批准可以根据制造商的要求选取以下几种方式:
1) 批准车辆的安装
可以按E/ECE/324的第六章直接对车辆的安装进行型式批准。如果车辆制造商选择了此种程序,不需要单独对电气/电子系统或ESA进行检测。
2) 对ESA进行独立检测后对车辆进行型式批准
在此程序下,车辆制造商可以向批准机构出示相关证据,证明:所有的电气/电子系统或ESA均按本协议获得型式批准,并且按证书附件中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安装,即可获得车辆的型式批准。
3) 如果车辆中没有安装任何可能产生干扰或被干扰的设备,也没有任何电气/电子系统,也没有任何火花点火设备,车辆制造商仍然可以获得(如果他愿意)型式批准,此种型式批准不需要检测。
14.  ESA的型式批准
根据ESA制造商的要求,ESA既可以针对所要安装的任何一个车型进行型式批准,也可以针对特定车型或制造商要求的车型。涉及直接控制车辆行驶的ESA通常要按照车辆制造商的协议获得型式批准。
授予型式批准
15. 车辆型式批准
如果代表性的车辆完全满足协议E/ECE/324第六部分的技术要求,则可授予型式批准。
16. ESA
如果代表性的ESA系统完全满足协议E/ECE/324第六部分的技术要求,则可授予型式批准。
17. 为编制车辆型式批准通告书和ESA型式批准通告书,E-mark标志各协议签署国的授权机构可以采用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是否可按E/ECE/324授予、不授予车辆、ESA的型式批准都应按照该协议的规定通告该协议的各签约国。
标志每个获得型式批准的车辆或ESA都会被授予一个批准号。批准号的前两个数字是表示获得批准时所采用的本协议其最新技术修改版次。各签约国不能对不同的车辆或ESA指定同一个批准号。
标志的使用车辆
按本法规的规定,批准标志应标在符合型号批准的每辆车辆上。
装在车辆内部的、按单元获批准的电气/电子不要求标志。
必须按照型式批准书上规定,在指定的、明显可见的位置上对每个符合型式批准的车辆上标国际批准标志。标志如下组成:
一个圆圈,中间含E,旁边是批准国的代号,本符号中的代号4为荷兰。(各国代号见本栏目另一介绍)。圆圈外右侧的数字(10)表示本法规的代号,R表示本法规;短横线后的02表示检测依据的是本法规的第二次修订版(最新修订)。最右边的四位数字是批准号。
对于ESA,不要求ESA装入车辆后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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